第42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6)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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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6)

  其次,有报道提到中印度一个未开化的土着种族比尔人所实行的有限形式的幼子继承制。他们是矮小而皮肤黝黑的人种,结实而且常常粗壮,有很大的耐久力。该种族的名字据说来自达罗毗荼语中的一个词“弓”,是该部落所用的一种独特的武器。他们已经丧失了原来的语言,但很可能属于蒙达(科拉利安)语或达罗毗荼语族。他们从前作为猎人到处漫游,在他们本土山脉的森林之间穿越,但他们现在不得不放弃胡乱杀戮野生动物和随意使用木材这种破坏性糟蹋的坏事。现在他们中的许多人住在开阔的乡间,成为农场雇工和农田工人。其中一些是土地承租人,但很少有人有自己的村庄。比如在中印度的伯尔瓦尼地区,据说他们至今还几乎没有受到文明的影响,还过着最原始的生活。他们还没有固定的村子。几间聚在一起被看作村子的棚屋,至少因恐慌而遭放弃;只要有一个白人临近的消息,就足以使所有的人都一起逃跑。甚至在可以称为村落的地方,几间棚屋通常相隔很远,因为每个人都害怕邻居的背叛行径和他们对他妻子的图谋。

  比尔人是优秀的猎人。他们认识所有通向山里的最便捷的路径,能够在最崎岖的山路上行走并攀爬最险峻的山岩,不会滑跌或感觉为难。在旧时的梵文典籍中,经常称他们为韦那普拉特,意即“森林之子”,或称他为帕尔因陀罗,意即“山路之主”。这些称呼很好地描绘了他们的特性。因为他们的家园要经过狭窄的“帕尔”(小道)才能到达,所以从前未经他们的许可没有人可以通过这些小道。他们经常向旅游者敲诈收税,甚至现在当本地人有事经过那里时,也会发现他们准备宣称所谓的正当权利。作为一个猎人,比尔人是娴熟而勇敢的。他知道老虎、美洲狮、熊经常出没的所有地方,并会紧紧追踪直到把它们杀死。几个只带着剑的比尔人会袭击一只豹子,并把它砍成碎块。

  在中印度,沿纳巴达河谷一带的西马尔瓦和温迪亚索德布尔山岭地区,那里的比尔人有一种决定财产继承的部落习俗。财产的一半要分给最小的儿子,而他就有义务支付葬礼宴的全部费用,这样的宴会往往在其父亲死后要持续十二天。他还需要为他的姐妹们提供生活资料。财产的另一半就由年长的几个儿子分割。但假如所有的儿子是住在一起的(这种情况很少),他们就平分财产。因此,我们在这里再次发现,在财产继承方面向最小的儿子倾斜,明显是因为他在父亲去世时单独留在父亲身边。

  如果父亲去世时所有的儿子都碰巧和父亲在一起生活,那么最小的儿子就不享有特权,而是仅仅得到与其余的兄长相同的份额。

  此外,看来在巴达加人中间流行着一种形式有限的幼子继承制。巴达加人是农耕民族,与农耕民族科塔人和纯游牧民族托达人一起,住在南印度的尼尔吉里山岭地区。关于这个问题,里弗斯博士的报道是这样的:

  “勃利克斯曾经说托达人的习俗是房子会留给最小的儿子。但看来这分明是错误的,托达人根本不知道这样的习俗。不过,这是巴达加人的一个习俗,我在他们中间听说过这样的事实。当一个家庭的儿子长大成人并且结婚时,他们就离开父母的房子,另外去建造新的房子。最小的儿子的责任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在他们活着的时候照顾他们,当他们去世时,他就继续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并成为房子的主人。”

  在马来人居住的地区,有消息表明,存在很少一些幼子继承制遗迹。

  在马来半岛上的一个名叫林勃的国家里,祖上的全部财产都归妇女所有。

  当一个家庭有几个女儿时,母亲的房子照例传给最小的女儿,而她为了回报将来的继承,要承担给母亲养老送终的责任。苏门答腊的巴塔克人是一个农耕民族,生活在固定的村子里。在他们中间,假如一个人去世时留有几个儿子或兄弟,按照习俗,财产要在他们几个人中间分割,年龄最大的和年龄最小的比其他人得到更大的份额,一般是其他人的两倍。根据一部已经写就但显然没有公布的法典,在格鲁吉亚的外高加索省里,法则是这样规定的:在一个王公或贵族去世时,最小的儿子应该得到父亲的房子,外加附属建筑和花园;假如属地内有一座教堂,最小的儿子也得以拥有,不过它不是无偿的,他必须支付给他的长兄们一定的费用。在一个农民去世时,他的房子和放牧的草地传给最大的儿子,但谷仓要传给最小的儿子。

  5.东北亚的幼子继承制

  我们至今发现实行着幼子继承制的那些民族,除了比尔人以外,都从事农耕。但是该习俗某种程度上也在处于狩猎和放牧社会阶段的一些部落中间流行。比如,有报道说在西伯利亚东北部的一个蒙古部落尤卡吉尔人中间存在这种习俗。他们狩猎、捕鱼,兼以驯养鹿群为生。整个西伯利亚实际上是地球上最寒冷的地方之一,它极端严酷的气候条件,限制了农耕的可能性。“靠狩猎和在河岸附近捕鱼为生的尤卡吉尔人很贫困,他们的生活方式也很原始,因而家庭里的任何物品——更不必说食品——归私人拥有,几乎是完全超乎他们想象的。猎手和渔夫要把狩猎或捕鱼所得的任何东西,回来交给妇女们,由她们当中年龄最大的监督分配。

  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是承认的,不过仅涉及衣物和狩猎工具,比如枪和弓等等。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他称为他的衣服,猎人有他的枪……个人持有财产的原则也包括妇女的饰品,以及比如针、顶针箍、剪刀、线等用具。还包括吸烟用具——烟斗、火石打火器、烟袋、火绒,以及独木舟。但是船、渔网、房子和所有的家庭用具,都是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年幼者优先的原则是普遍接受的。当年长的哥哥们离开家庭,或者在他们的父母死后,到他妻子父母的家庭里去生活,家庭财产就留在最年轻的弟弟手里。他也就在父亲死后,成为他的枪支的主人,而母亲的衣物和零碎物品就归最小的女儿所有。正如已经说过的,最小的儿子不会离开其父母的家,去和岳父母一起生活。为了得到新娘,他会为岳父母服务一定的时间,然后新娘会前来与他的父母一起生活。尤卡吉尔人解释年幼者拥有优先继承权的习俗时说,最小的孩子爱他的父母胜过其他的孩子,因此就比其他孩子更依恋他的父母。”

  我们可以不管尤卡吉尔人说的在遗产继承方面偏向年幼的孩子是出于情感的原因,而推测在他们中间就像在上面研究的其他部落中一样,这种优先权确实是建立在一种习俗的基础之上,即因为最小的儿子留在家里,而他的哥哥都陆续结婚并离开父母的家,到他妻子的家里去和她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当我们注意到该部落中依靠驯养鹿群来维生的那个分支的人时,这样的推测就变得仿佛确实了。在他们中间,儿子们“在结婚以后并不离开父亲的家,而是留在家里,并继续占有共同财产。兄弟们住在一起,一方面是出于巩固血缘关系,另一方面是因为驯鹿太少,这就使分家变得不切实际”。对于幼子继承制的真正起源问题,任何做法都没有比在上述小部落——因为尤卡吉尔的人数总计只有几百——这样一个狭小范围内来进行观察更能使之真相大白了。

  在该部落内存在两种不同的继承法则,在一个分支里,最小的儿子只有当他独自留在父亲的家里时,才能继承全部财产。反之,在另一个分支里,所有的儿子都留在他父亲的家里,最小的儿子是没有特权的,在他们的父亲去世后,所有的儿子就平分财产。另一方面,在繁殖驯养鹿群的尤卡吉尔人中间,一个已经结婚的女儿会离开她的父母的家,到她丈夫的父母家里去生活。因此她在父母死后得不到家庭的财产。母亲的个人财产,比如衣服、小饰物、女红工具,在她死后都传给未结婚的女儿。因此在从事养育驯鹿的尤卡吉尔人中间,社会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与卡西人中间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完全相反。在这些尤卡吉尔人中间,儿子们都留在家里生活并继承父母的财产,反之,女儿在结婚后会离开父母的家,而且什么都继承不到。另一方面,在卡西人中间,女儿留在父母家里生活并继承父母的财产,儿子则相反要在结婚后离开父母的家,而且什么都继承不到。在这两种情况下,遗产自然会传给留在家里的孩子,无论他(她)们是儿子还是女儿。

  驯养鹿群的楚克奇人居住在亚洲极东北,在他们那里,火板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这是用木头刻成的粗糙的人形,用来摩擦生火。这些火板做成人形并神圣化,认为它们应该能够保护鹿群,而且实际上会看守鹿群。许多家庭拥有几块火板,其中一些比较新,另一些是从前几代人手里继承来的。在任何情况下,最古老的火板作为珍贵的传家宝,随同房子和其他动产,一起传给主要的继承人,他通常要么是最大的儿子,要么是最小的儿子。显然,究竟是最大的儿子还是最小的儿子成为主要继承人的问题,取决于谁最后留在家里,他就有利于继承;因为我们得知,“当兄长离开时,房子就转给一位比较年幼的弟弟,他就成为主要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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