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章 触人的公牛(1)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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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触人的公牛(1)

  触死人的牛要用石头打死库基人的流血复仇扩展到动物和树木阿依努人砍倒致人死亡之树销毁或损坏杀过人的武器马六甲和西里伯斯地区抵死人的水牛必须杀死阿拉伯人惩治杀人动物《阿维斯陀经》对伤人的狗的惩罚古雅典人对动物和无生命对象的审判柏拉图介绍对动物和无生命对象的审判萨索斯岛上对无生命对象的审判和惩罚奥林匹亚和罗马对雕像的惩罚古罗马对动物的惩罚现代欧洲对动物的审判和惩罚教会法庭对野生动物和害虫的审判教会法庭对动物的诉讼方式欧洲对动物执行审判结果的实例圣朱利恩社区针对甲虫的诉讼欧坦教区针对老鼠的诉讼斯泰尔维奥社区针对田鼠的诉讼伯尔尼针对害虫inger的诉讼霍伊尔城针对西班牙苍蝇和洛桑城针对水蛭的诉讼维尔诺斯城和斯特兰比诺城针对蠋毛虫的诉讼萨伏伊针对蠋毛虫的诉讼巴西针对蚂蚁的诉讼布兰通地区针对大鼠和小鼠的诉讼世俗权力对杀人动物的审判和惩罚萨维尼地方对杀人大母猪的审判和执行各地对害人母猪执行死刑法国对其他动物“罪犯”执行死刑巴塞尔的公鸡因生蛋被处死新英格兰处死一条狗萨伏伊传讯动物作证拉罗谢尔的异端教堂之钟受罚英国的“供神物”法律亚当·斯密论惩罚无生命对象原始法律中反映的对事物的原始人格化在《旧约》中,最古老的律法体现在“摩西五经”里,它规定:“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在相当晚以后出现的祭司法典里,作为总的流血复仇法律的一部分,对惩罚家畜的法规进行了更全面的阐述。流血复仇法是神在大洪水过后给挪亚的启示:“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流血复仇的原则由许多未开化部落以同样严格的方式贯彻实行。实际上其中有些部落甚至毁坏偶然造成人死亡的非生物对象,从而进一步推广了报复性惩罚的原则。比如,印度东北部吉大港的库基人,“像所有的未开化民族一样,最具报复性格:血债必须血来还;如果老虎在村子附近咬死了村民,甚至整个部落会立刻武装起来,赶去追捕老虎;假如杀死了老虎,受害者家属要举办一次虎肉宴,以报复它咬死了他们的亲人。而假如在最初的全体追踪行动中该部落没能捕杀老虎,死者家属必定继续追踪下去;因为在他们还没有杀死这只老虎或者其他老虎,还没有举办虎肉宴的时候,他们会在村里一直感到丢脸,而且不得与其他居民交往。在同样的意义上,如果一队猎人或武士在袭击敌方的途中,有人被老虎咬死了,那么其他人无论是谁,也无论是否完成了任务,在没有杀死老虎之前是不会坦然回村的,除非他们杀死了老虎。更引人注目的以牙还牙报复的事例是:如果有人偶然从树上掉下摔死了,他的全体亲属会集合起来,把这棵树砍倒;且无论树有多大多粗,他们也会把它劈成小片,把它们扬在风中让它们飘散,因为据他们说这样就可以使这些木片的兄弟们也死去”。

  日本的一个原始民族阿依努人也这样报复任何一棵树,只要有人从上面跌下来死了的话。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人们非常愤怒,开始向这棵树宣战。他们集中起来,举行某种他们称为尼奥凯乌什罗隆贝的仪式。阿依努人回答关于此事的提问时说:如果有人爬树而从树上摔下来死了,或者如果有人砍树而树倒下来把他压死了,这样死亡叫作尼奥凯乌什,这是由藏在树干、树枝和树叶各处的许多恶魔引起的。人们因此必须集合起来,砍倒此树,把它劈成小块,并让它们随风飘走。因为如果不砍倒此树,它就始终是个祸害,恶魔仍然躲在里面。但如果树太大,无法将其劈成粉碎,也许就将它留在原处,但在该地作一个明显的标志,这样人们就不会走近此树”。在西维多利亚的土着人中间,敌人拿过并杀死友人的长矛或其他武器,总是由死者的亲属放火烧毁。西澳大利亚的当地人往往也同样要焚烧杀死过一个人的那把长矛的矛头;他们解释该习俗说,死者的灵魂依附在武器的尖端上,只有烧毁这个尖端,才能让鬼魂离开这个藏身之处。在英属东非的阿基库尤人中间,当审判杀人凶手时,老人们会拿起凶手干过坏事的那把长矛或刀,把它彻底砸钝,然后扔进最近一条河流的深水坑里。

  他们说,如果忘记这样做,那么这件武器将继续干谋杀勾当。一位对英属东非某些部落作过私人调查的作者同样告诉我们说:“人们怀着敬畏和恐惧的心情看待杀过人的武器。一旦造成过死亡,这件武器就永远保留着致命的邪恶意向。因此在阿基库尤人和阿瑟拉卡人中间,这样的武器就要由老人砸坏并深埋掉。阿坎巴人用更适合他们诡计多端性格的另一种方式来处理。他们相信,杀过一个人的箭永远不会失去其致命的灵性,这种灵性会依附到新的占有者身上。弓也沾上同样的灵性,因此当一个阿坎巴人杀了人,他会马上用各种狡诈的手法哄骗其他人接手这件武器。箭首先由被害者的亲属来持有;他们会从疮口中把箭拔出,趁着黑夜把它藏在凶手的村子附近的某个地方。那里的人就开始寻找这根箭,如果找到了,就把它转到别的村子,或者把它放在一条小路旁边的某个地方,希望经过的人捡到它,并因此把祸根转到他身上。但人们会警惕这样的遗失物,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支箭仍然留在杀人者那里。”

  在马六甲的马来人法典里,有一部分特别论述凶恶的水牛和牲口,其中规定:“如果牲口系在森林里,系在人们不常走过的地方,那么如果这些牲口把人触死了,就把该牲口打死。”在西里伯斯中部讲巴莱语的托拉查人那里,“流血复仇推广运用到动物:如水牛抵死人,则此牛必得杀死。”

  这是很自然的,因为“托拉查人想象一头动物与人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外形。动物不会讲话,因为它的喙或嘴与人的嘴不同;动物用四条腿走路,因为它的四肢(爪)与人的手和脚不同;但是动物的内在本性与人的本性是相同的。如果鳄鱼杀死了一个人,那么死者家属就可以杀死一头鳄鱼,也就是说杀死凶手或它家族的成员;但如果杀死的鳄鱼数量超过了被杀死的人数,那么报复的权利就转到了鳄鱼那边,它们必定向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狗分不到一份猎物,它下次就会拒绝参与狩猎,因为它感到自己受了委屈。托拉查人明显比我们更关注动物权利;他们尤其觉得戏弄牲畜是十分危险的。比如当他们看见有人给无尾猿穿上人的衣服时,他们会表示强烈反对,并预言将有大风暴和大雨造成的洪灾。没有人会因为嘲笑猫和狗而不受惩罚”。在阿比西尼亚北部边区的勃果人部落里,一头公牛,或者母牛,或者任何家畜,如果触死了人,就会被杀死。

  托德伊先生在刚果河谷的一个巴雅卡人村子入口处看见了结构粗糙的绞架,上面挂着一条死狗。人们告诉他,因为这个声名狼藉的贼不止一次大肆掠食家禽,所以就把它挂在这里示众,以儆效尤。在阿拉伯半岛岩石区的阿拉伯人中间,假如有一只家养动物弄死了人,它的主人必须把它赶走,同时要跟在它后面叫喊“下贱胚!下贱胚!”他也许从今以后再也不会重新拥有这只动物了,因为害怕这只畜生干下的杀人坏事而使自己受到赔付流血费的处罚。如果死人是由于绵羊群或山羊群里的某一只引起的,比如是羊群从陡峭的山坡上踢下一块大石头所致,但不知道究竟哪一只动物所为,此时整群羊都必须赶走,同时大喊“滚开,你们这些下贱胚!”

  除了犹太人,古代其他民族也重视类似的公正惩罚原则。古波斯律法书《禅德语阿维斯陀》规定,如果“疯狗,或者不吠而咬的狗,袭击绵羊或伤了人,则狗将作为蓄意谋杀犯来对待。如果狗袭击绵羊或伤了人,就会被割去右耳。如果它又咬了绵羊或又伤了人,它就要被再割去左耳。如果它第三次咬了绵羊或伤了人,就要砍去它的右脚。如果它第四次咬了绵羊或伤了人,就要砍去它的左脚。如果它第五次咬了绵羊或伤了人,就要割掉它的尾巴。为此人们就把狗系在桩子上,从项圈的两面把它系紧系住。如果人们不这样做,那疯狗,或者那咬人不吠的狗,咬了绵羊伤了人,主人就必须按照蓄意杀人来赔偿”。一般认为,古波斯立法者在这个法令中处理恶狗时极其宽容;因为他在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极端惩罚之前,给了这个屡教不改的罪犯不下于五次的特别机会,让它改变自己的习性。

  在雅典,这个古代文明的中心,当其鼎盛时期有一个特别设立的法庭,用来审判伤害或杀死人的动物和无生命对象。法庭坐落于市政厅里,法官就是整个阿提卡的名义“君主”和四个独立的阿提卡部落的名义“君主”。因为市政厅很可能是雅典最古老的政治中心(如果我们不考虑恰好耸立在法庭背后,有着峻峭危崖和墙垛的卫城要塞的话),又因为上述名义上的部落君主取代了古代的部落君主,而古代部落君主在雅典居民推翻君主政权并采用共和政体之前曾经执政了很长时期,因而我们根据推想可以正确地判断,位于历史悠久的建筑物内并由这些威严的法官执掌的法庭,应当是相当古老的。而送到这里审判的案子的性质进一步证实了这个结论,因为我们必须到居住在印度、非洲和西里伯斯蛮荒地带的未开化部落的原始审判中去寻找与之完全对应的事例。在雅典法庭的围栏里,罪犯不是男人和女人,而是动物和一些器具或石块投掷器、木头、铁块,它们砸在人头上并造成伤害,却不知道出自何人之手。我们并不了解法庭认定有罪的这些动物将受到何种待遇;但我们听说,落在男人或女人身上并导致他(她)死亡的无生命物体,将由部落头领“逐出”领地以作惩罚。每年,法庭都要把在卫城举行的宙斯节上杀死一头牛的斧子和刀子,放到坐在法官席上的法官们面前,庄严地审理它们的谋杀罪行;每年都要庄严地宣判、谴责它们有罪,并把它们投入海里。为了嘲笑雅典人对陪审团的激情,喜剧诗人阿里斯托芬在他的一部戏剧里描述了一个糊涂的陪审人遵循全套法律程式审判一只狗,原因是它偷窃并吃掉了一块干酪。

  这个着名场景的思想后来再次出现在拉辛的唯一喜剧《诉讼人》里,它可能是阿里斯托芬在法庭的旁观者中间消磨闲暇光阴时受到触动的,他暗中抱着取乐的心情去观察审判围在法庭栅栏里的狗、牛、驴,指控它们蓄意和恶毒地撕咬、抵触、踢踏,或以其他方式攻击了一个雅典市民。

  十分奇怪的是,最伟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给这些粗野审判的离奇遗风披上了自己权威的外衣,他建议将它们编入他直到生命终结还在设计的理想国的法律之中。但必须承认,当他开始编着《法律篇》时,年迈的艺术家的颤抖双手已经不再像从前那样灵巧,而无论画着他最后作品的画布有多么广阔,其色彩要比《理想国》的梦幻般壮丽显得苍白。很少有书能比之更鲜明地留下已经凋谢的辉煌想象力和迟暮天才的印记。

  在这本最后的着作里,柏拉图的阳光从日落时越积越厚的云层里暗淡地透射出来。哲学家打算模仿雅典市政厅的原型、建立法律程序的那个章节这样叙述道:“如果一只驮兽或其他动物造成一个人死亡,除非该动物正在参加一场公开比赛,否则死者家属有权以谋杀告发该动物;应当根据死者亲属的指定,由那些公共场所视察者担任法官进行审理;而那只动物,如果被指认有罪,就必须处死,并将尸体抛到边境之外。但如果是无生命对象(除了雷电或任何经由神之手自天而降的东西)压在一个人身上或者人跌倒在它上面,从而夺去了他(她)的性命,则死者最接近的亲属就指定一个最近的邻居作为审判官,同时为自己和全体亲属赎罪;而这件东西,如果审判结果确定有罪,就要把它抛出境外,就如动物案子中所规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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