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触人的公牛(2)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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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触人的公牛(2)

  将无生命对象作为杀人犯提起诉讼并非古希腊雅典独有的现象。萨索斯岛有一个法律规定,任何无生命对象,如果掉下来砸死了人,就必须提起诉讼,如果判定有罪,就必须将其抛入大海。当时,在萨索斯城中还立着一座着名拳手特埃根的青铜雕像,他生前在拳击场上赢得了大量的奖品,因而市民们照例珍爱他的名声,将其视为自己祖国的最光辉的形象之一。但是有一个卑鄙的家伙对已故职业拳击家怀恨在心,他每天夜里前来拼命敲击铜像。起初铜像受到这样的对待一直保持尊严,不吭一声,但是到了最后,他无法再忍受下去了,就轰然倒塌下来,正好倒在那个胆怯的攻击者身上,把他压死了。死者亲属就控告铜像,起诉它犯谋杀罪,结果罪名成立,铜像被抛入大海。在奥林匹亚,对杀人的雕像流行过类似的法律,或者无论如何有一种类似的顾忌感。有一天,一个小孩在青铜公牛像下面玩耍,铜像立在神圣的教堂领地之内;突然这个小孩的头顶在坚硬的金属牛肚子上,由于这次撞击,他痛苦地挨过几天后死了。奥林匹亚城当局决定把铜牛移出神圣的教堂领地,理由是判定它蓄意杀人;但是德尔斐神殿对此事件持更宽容的观点,经过杀人犯陪审团裁定,认为该铜像所犯并非蓄意伤害行为。当局接受了这个裁决,他们按照神殿的指示为青铜牛举行了庄严的净化典礼,这种仪式通常是为过失杀人者举行的。

  据说当大西庇阿去世时,罗马的一座阿波罗雕像竟然悲痛得连哭三天。

  罗马人认为这种悲痛过分了,就按照占卜官们的建议,把神经过敏的雕像割成碎块扔进大海。罗马的动物也并非总是免受法律的最严厉惩罚。传统上认为由国王兼立法者和改革家的努马确立的一条古代法律或习俗规定,假如有人犁地翻出了一块界石,不但他本人,连耕牛都作为这桩亵渎罪的帮凶和从犯,必须一起献给界神;换句话说,这个人及其牲畜都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杀了他们而不受惩罚。

  以此为基础的类似观点和习俗,不限于未开化部落和古代非基督教的文明民族。在欧洲大陆,直到不久之前,还认为低等动物无论如何也必须受到法律制约。家畜在一般刑事法庭受审,如果定罪,则对它们的惩罚是死刑;野兽的审判权归教会法庭,通过祓除或革出教门用驱逐或处死来惩罚它们。如果说,圣巴特里克真的曾经在爱尔兰用诅咒把所有的爬虫赶入大海,或者将它们变为石头,圣伯尔纳真的把在他身边嗡嗡嘤嘤的苍蝇全都革出教门,让它们死在教堂的地板上,那么这些惩罚手段无论如何不是在开玩笑。接受审判的家畜是有特权的,其依据就像磐石一样坚硬,存在于《旧约》的犹太律法中。每一桩案子都会指派辩护人为该动物辩护,而且所有的程序,包括审理、判决,以及执行,一步一步都极其严格地尊重司法形式和法律的尊严。法国的文物研究者们发现了九十二件诉讼记录,它们都是法国法庭在12世纪至18世纪之间审理的。法国最后一个牺牲在我们称为犹太司法之下的动物是一头母牛,它因为这个法律,于我主1740年被判处极刑。

  另一方面,教会当局用于审判野兽和害虫(比如老鼠、蝗虫、毛虫,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的权力,不完全(至少初看起来不那么清晰而明确)具有《圣经》依据,因此它是通过推理从《圣经》演绎出来的,推理过程中最牢靠的环节看来是这样的:因为神诅咒蛇欺骗了夏娃;大卫因为扫罗和约拿单之死而诅咒基利波山;我们的救世主耶稣基督因为淡季不结果实而诅咒无花果树。那么在同样的意义上,天主教会很明显就有充分的权力和威望,无例外地采用祓除、革出教门、谴责、斥骂、诅咒、责罚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诚然,有些博学的宗教法规学者由于一点人文知识和所谓假哲学而自命不凡,竟然对普通人觉得无可非议的一系列证据吹毛求疵。他们宣称,具有审判和惩罚犯罪的权威,暗示了掌管法律的最高权力与服从法律的臣民之间的一种条约、协议或契约,而低等动物没有智力,从来不会参与订立任何这样的条约、协议或契约,因而它们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做出的错误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上的惩罚。他们进一步强调说,教会不应对这些它曾拒绝为之施洗的生灵作出司法的谴责;同时,他们还极力强调天使长米迦勒的先例——他为摩西的尸首与撒旦争辩时,并没有对远古时代的那条蛇作出任何抱怨指控,而把它留给主去诅咒。但这样的遁词和诡辩散发出强烈的唯理论气息,无助于抗衡《圣经》权威和传统惯例,教会的司法管辖权依据的正是这种惯例。教会据以施行其司法权的方式总体上如下所述。

  当地区居民遭受动物或昆虫的侵犯或过度繁殖之害,他们就到合适的教会法庭去抱怨并谴责这些动物或昆虫。这个法庭就指定专业人士调查并报告因其影响而造成的损害情况。然后指定一个人为动物辩护,并提问为什么不把它们传唤到庭。接着传唤它们三次,看来没有对象出来回答,于是就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宣布判决。然后法庭就向这些动物发出通告,警告它们务必在规定期限内离开该地区,并罚它们发誓履行;如果它们不在规定的期限之前或之内离开,就要宣布举行庄严的祓除仪式。

  然而看来法庭很不愿意宣布祓除令,因为这将会把事情推向极端。他们就采取各种权宜之计和策略,以便逃避或至少延缓这件伤脑筋的必要之事。教会长久推迟发出恐吓的动机,可能出于对这些生物感情的体贴尊重,唯恐它们因此毁灭;当然也有人怀疑其真正原因是害怕这些动物会对禁令置若罔闻,并且在革出教门之后不仅没有从地面上消失,反而因此加紧繁殖,成倍增多——据说在有些案子里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教会法庭的辩护者们不打算否认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害虫在革出教门后的不正常繁殖,但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将其归咎于我们从约伯故事中所知道的诱惑者的诡计,他在地球上徘徊,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烦恼和不幸。

  此外,那些没有按时交纳十一税的教区居民的利益,也不可能指望受到教会祓除仪式的良好保护。因此,作为最高原则,已经制定出一个帮助了解该问题的法律观点,即驱逐蝗虫的最好方法是交纳十一税,而且先知玛拉基的高度权威支持了这一有益的教条,玛拉基代表神以最严厉的口吻指责犹太人老是拖欠十一税,同时用最具吸引力的口吻描绘了神对及时纳税的人的多多祝福,并且用神的话保证,只要一收到欠款,神就消灭正在大肆吞噬庄稼的蝗虫。这个急切呼吁既是针对神的崇拜者的虔诚心的,又是针对其钱袋子的,它暗示在这位先知在世的时候,神殿的物资和金钱储备已经降到低谷。他的激动人心的告诫也许为中世纪许多教士在类似情况下宣讲的雄辩布道提供了一篇文辞。

  欧洲从前将动物交付审判并判决有罪的一般原则就是如此。有一些世俗的和教会的此类案子的实例,都有助于以合适的方式显示我们祖先的明智,尽管未必会增加我们对法律威严的崇敬。

  圣朱利恩社区的居民和某种甲虫(博物学家现在将其命名为樱桃虎象)之间展开了一场诉讼,有明确的休庭时间,一直延续了超过四十二年。

  最后,居民们对诉讼不耐烦了,他们提议妥协处理该事件,把国内肥沃之地让给这些昆虫,归它们独自使用并为此受益。昆虫的辩护人反对这个提议,因为它大大限制了其当事人自由的天性;但是法庭驳回了这个抗辩,指示评估员去测量那块土地,而因为结果表明那里有茂密的森林和水源,各方面都适合昆虫居住,于是教会当局就指令以适当的形式书写转让证书并将其付诸实施。人们现在很高兴有了圆满的前景,可以摆脱昆虫和诉讼的双重烦恼;但他们高兴得太早了。进一步调查发现了令人沮丧的真相,在那块转让给昆虫的地方有一处用来做颜料的赭土矿藏或场地,虽然这赭土早已经开采了很长时候并已枯竭,但有人还保留着去该地区的古代通行权,如果不让这些新来的主人(指昆虫——译者)大为不适的话,他就无法行使其权利,更不要说它们活动时会有被行走者的脚踩伤的危险。这个障碍是无法克服的,于是已经订立的契约就无效了;整个诉讼重新开始。诉讼怎样和何时结束也许永远无人知晓,因为记录已经不全。

  能够确定的只有:诉讼始于1445年,到1487年这件案子(或许是另一件同类案子)还在进行之中;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圣朱利恩地区的居民很可能没有获得补偿,而且甲虫也仍然占据着这个地区。

  另一桩讼案是针对主教教区欧坦的老鼠的。事情发生在16世纪早期,名气很大,因为一位着名的律师或法官、人称法国柯克的巴塞罗缪·德·查塞尼奥克斯(或称查塞尼)参与了此案,他也因为在这桩案子里出色地为老鼠辩护而名声大噪。事情是这样的:老鼠吞噬了大部分勃艮第地区的庄稼,给田里的收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居民们就提出申诉,法庭传唤老鼠前来应诉。传票完全按正式规定制定,避免将被告形容成浅灰色的、住在洞里的下贱动物,从而犯下各种错误。传票由一位法庭官员通过正式途径递送,他在老鼠活动最频繁的地方宣读传票。然而到规定的日子,老鼠并没有到庭。它们的辩护人代表当事人出庭答辩说,这是因为传票的地区性和个体特性太强;由于该教区的所有老鼠都与此事有关,故必须将教区内各处的所有老鼠全都传唤到庭。

  抗辩获准,于是就通知该主教教区里每个教区的副牧师去传唤所有的老鼠,于以后的某日到庭。这一天到了,可是老鼠仍然没有出庭,查塞尼奥克斯极力主张,因为他的当事人,老的小的、病弱的健康的,全都得到了传唤,它们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某些事情已经在做,因此他要求延期开庭。这个申请也获得同意。规定的日子又到了,而老鼠仍然没有到庭。它们的辩护人现在对传票在某种情况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振振有辞地论辩道,出自法庭的传票代表着给当事人的安全的通行证,即要保证他在前来法庭和回家途中的安全;他的当事人——老鼠,虽然非常渴望遵从传唤前来出庭,但不敢离开洞穴,生怕原告豢养的许多恶毒的猫使它们不可侵犯的肉体遭到不测。他继续说:“让这些原告立下契约,附以重金罚款,保证他们的猫不来打扰我的当事人,那它们就会立即服从传唤。”法庭承认这个抗辩有效;但原告拒绝保证他们的猫全都举止端良,于是老鼠出庭的日期也就sinedie推迟了。

  其次,蒂罗尔的斯泰尔维奥社区的居民于1519年展开了一系列针对鼹鼠或田鼠的刑事诉讼程序,指责它们“在地里挖洞并把土乱抛,结果弄得草和其他绿色植物不能生长”,给庄稼带来危害。但“为了让上述老鼠能够申诉这种行为的缘由,为它们的迫切需要和困苦辩护”,一个名叫汉斯·格里涅勃内的律师担当了它们的辩护人。起诉方的律师叫施瓦茨·米宁,他用许多目击者的证词,确凿无误地证明被告给原告的土地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告的律师因为有义务,当然要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尽力打好这场棘手的官司。他强调了对它们有利的理由,说它们给社区、主要给农业带来了许多益处,因为它们消灭了有害的昆虫和蛴螬,翻松土壤并给它添加了肥料。他在结束陈词时表示,希望万一他的当事人输掉这场官司并被判离开现在的地方,就应该给它们另外安排一个合适居住的地方。

  他进一步要求,根据一个简单的公平理由,应当准予给它们发一个安全通行许可证,以保护它们不受猫、狗和其他天敌的伤害和骚扰。法官认可了这个最后请求的合理性,出于博大的仁慈心,他不仅同意给它们发放安全通行许可证,而且允许给所有怀孕和仍在吃奶的老鼠宽限十四天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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